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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创建活动, 根据《福
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是根据 《福建省建筑施工文
明工地管理规定》 ,得分值应大于 85 分,其中推广应用“四新”
技术项目得分应不少于 3分,由省建设厅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
第三条 省级文明工地的评选实行申报制, 即由施工企业申
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建设厅考核公布。
具体考核评审工作委托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专业委
员会负责。
第四条 省级文明工地实行“动态管理” ,经设区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推荐,省建设厅备案后授予 “创建省级文明工地” 牌
子,工程完工后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授予“省级文明工地” 称号
和证书。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省级文明工地申报条件:
一、设区市市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