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
(旧村 )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4 年 10 月 22日 深府 [2004]177 号)
《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
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中村 (旧村 )改造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进一步
改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发展,提高居民生 活质量,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 二条 我市城中村(旧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
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中村(含城市待建区域内的旧村,以下
统称城中村)是指我市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
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坚持规划先行、整体开发、合理控
制强 度、完善功能配套的原则,并应当有利于调整产业结
构,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城中村改造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