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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湖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湖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湖州城区范围内的街道(乡镇) ,并延伸到吴兴区织里、八里
店、环渚、道场、埭溪、东林、妙西等七乡镇(以下称“本细则适用范围” )。
一、申请对象
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下列家庭或人员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2007年 12月 31日及以前已领取结婚证书的人员 (含离异或丧偶
人员);
(二)1973年 12月 31日及以前出生的未婚单身者(以下称“未婚单身
者”);
(三)2001年 1月 1 日及以后的军队转业干部和转业士官(以下称“军
队转业人员”)。
申请家庭成员购有小轿车的不得申请。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取得购
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家庭不得申请。已购买的申请家庭其成员符合申请
条件的,允许单独申请,但其已享受的相应标准面积应按市场价格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