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计价的一般规定
总 说 明
一、《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以下简称本定额) 是根据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的通知》(建标[2003 ]
206 号)及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编制的。
二、本定额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 2009 届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三、本定额是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调解、处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是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拨付工程款、办理
竣工结算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四、本定额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率是按照社会平均水平测定的。招标工程编制控制价时,按本定额费率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投标人
管理水平、拟建工程复杂程度以及企业经营等因素参考本定额费率计取。
五、本定额中的规费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政策测定的,不参与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