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 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
的其他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
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采购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
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
第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集中采购目录,是指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品目类别目录;所称采购限额标准,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应实行政府
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品目类别的最低金额标准。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货物, 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包括有形物
和无形物。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