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
程造价,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扩大建筑业社会保险等覆盖面,
防止偷逃规费,规范施工企业的规费计取行为, 根据国家标准《建
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08),建设部、财
政部《关于印发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的通知》(建标
[2003]206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建筑工程、 装饰装修工
程、安装工程、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 修缮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
均按本办法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费是指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
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 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包括:
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
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工程排污费。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