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施行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省人民政府公布《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下称《办法》),定于2016年1月16日起施行。《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绿色建筑按国家规定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人均资源占用指标,统筹考虑民用建筑节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