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为,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和工程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工程工期和费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监理的水运工程项目,其他水运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0.3 承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具有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按批准的相应资质等级承担监理业务。
1.0.4 业主与监理单位应为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监理机构代表业主应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1.0.5 监理单位与承包人应为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接受监理。
1.0.6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协作应通过业主进行。
1.0.7 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术 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