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检验计划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3.0.1条第一款规定: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见证取样送样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本公司规定,用于工程的所有材料必须经材料部门有关人员和监理单位专业工程师(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共同进行进场验收,由施工单位检验合格后填写材料进场报验表报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方可用于工程上,进场检验包括以下内容:
1、材料名称、规格、外观。
2、质保书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