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黑龙江省工程建设监理规程
DB23/506–1999
1 总 则
1.0.1 为了进一步提高黑龙江省工程建设监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保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质量,特编制本规程。
1.0.2 本规程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总《工程建设监理规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等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定。
1.0.3 本规程适用于黑龙江省辖区内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施工阶段(含施工招标、投标阶段及保修阶段)的工程建设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
1.0.4 施工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理建设单位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进行控制,对工程建设合同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工作关系的活动。
1.0.5 施工监理的主要依据是: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