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本办法自 2012 年 3 月 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切实
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其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
物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
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其他地上附着
物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
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