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价
6.1 一般规定
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 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 6.2.1 条的规定确定报价成本。
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 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
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1.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以废标。
6.2 编制与复核
6.2.1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和计价办法;
4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