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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014 年 3 月 1日起实施)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
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
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
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
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4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
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1.0.5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