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
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
息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细则 (以下简称 《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参加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
咨询、施工、监理、设备供应、材料采购、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包括代建制等建设单位)
在建设全过程中的信用管理。其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是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参加江苏
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从业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动态考核记录, 建立信用档
案,评定信用等级以及其他信用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 江苏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 设区的市水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