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2014年 3月 26 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决定,对《河南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 “对建筑消防设
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自动消防系统的检测应当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确保完好有
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
二、在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 “居民
住宅区的建设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统一设臵电
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存放和充电场所,并加强管理。不
得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
行车、电动三轮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 ”
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
的“三十个工作日”修改为: “二十个工作日” 。
四、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