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 法
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
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不得压
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要
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
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工程监理
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