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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8 年度新区环境保护资金支持政策
为推动新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结合年度重点工作,特制定
本政策。
一、支持项目
1、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项目, 于 2013 年 1 月 1 日之前建
成,并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实施清洁能
源改造的在用燃煤锅炉 ,包括燃煤锅炉改用燃气并同步采用低氮
燃烧技术或脱硝治理技术、燃煤锅炉拆除并入燃气集中供热、燃
煤锅炉改用电力等清洁能源工程 ,实施改造后,原则上按照燃煤锅
炉出力总吨位数 5.5 万元 /蒸吨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2、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项目 ,于 2015 年 7 月 1 日之前
建成,并获得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的在
用燃气(油)锅炉,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或整体更换锅炉等方式,
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治理工程,改造后氮氧化物浓度稳
定达到 80mg/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