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既有住宅房屋结构安全
排查技术导则 (试行)
1 总则
1.0.1 为了指导和规范城镇既有住宅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及时发
现和治理危险房屋,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导
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既有住宅房屋的结
构安全排查工作。其他民用建筑的结构安全排查可参照执行。
1.0.3 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列为排查重点:
1.浅基础房屋(包括天然地基和经地基处理后的天然地基基
础);
2.场地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房屋;
3.砖混结构的房屋;
4.采用预制多孔板楼(屋)盖的房屋;
5.大跨结构的房屋;
6.上世纪 80 年代、 90 年代建设的房屋;
7.已达到或接近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
8.临街破墙开店等结构或使用功能有较大变动的房屋;
9.勘察、设计、施工资料等不齐全的房屋;
10.群众反映有结构安全问题的其他房屋。
1.0.4 房屋结构安全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