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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安全信用评价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生
命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公路水
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信用评价,应
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纳入基本建设程
序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第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施工安全信用评
价。
交通主管部门对没有进行过施工安全信用评价的公路
工程建设项目不予批准通车许可。
第四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
负责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直管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信用评
价工作。州(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
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建设项目的安全信用评价工作,并
将评价结果报到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