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试行 )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
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
之内。
第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 GB5768-86《道路交通标
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
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 50 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
十米。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 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 2个;
大于 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 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 10米,
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 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 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
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
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