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违纪违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2009 年 6 月 30日,市环保局以中环 [2009]47 号文发布 )
第一条 为提高环境监察工作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得以
贯彻执行。依据《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监察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环境监察工作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政过错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环境监察违纪违规、行政过错的责任追究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 环境监察违纪违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在环境监察工作中出现下列违纪违规、行政过错的,对责任人和责任部门追究其责任:
(一)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索取他人财物,或收受被监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