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184号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三章 执 业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筑师的管理, 提高建筑设计质量与水平, 保
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注册建筑师, 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
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
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第三条 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
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