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已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侯捷
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在一个建筑设计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房屋建筑设计是指为人类生活与生产服务的各种民用与工业房屋及其群体
的综合性设计。
条例第二条所称相关业务是指规划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古建筑修复、建筑
雕塑、有特殊建筑要求的构筑物的设计,以及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调查与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
的项目进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