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办理建造师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审批函 [2011]97 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 依据《注册建造师管
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 153号)、《福建省注册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闽建
筑 [2007]28 号)和《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认定的函》(建市监函
[2007]86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程序
1、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含房建、市政总承包和设计与施工一体企业)办
理工商营业执照后, 按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条件、 标准、程序向初审部门提
交书面资质申报资料。
2、初审部门对企业的建造师注册(或变更注册)和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初步
审查符合后,出具“申请办理建造师预注册 (或预变更) 证明的函”至福建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主项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