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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竣工监理档案归档的进一步要求
为了进一步落实竣工监理资料的归档管理, 及时进行监理请款和项目结算,根据《建筑工程资料管理
规程》 JGJ/T185-2009 和《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指南》之规定,对监理资料归档做出如下
要求:
1. 各项目部应于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项目监理资料整理并移交建设单位和公司存档。
2. 项目部应向公司移交的监理档案目录和要求执行公司 《关于监理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3. 由监理单位形成的监理档案应是签署完整、 盖章齐全有效的原件, 份数应满足归档数量要求。
具体资料名称详见附录 1
4. 由施工单位形成的监理控制资料, 项目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或
通过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具体资料名称详见附录 2。
附录 1: 监理公司应向建设单位移交的档案目录
资料类别 工程资料名称 工程资料来源
监理规划 监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