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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6 年 6 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88 号公布,根据 2019 年 7 月 11 日应急管理部令
第 2 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
理办法 >的决定》修正)
总则第一 章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
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条例》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办发〔 2013 〕10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
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分类指
导、 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