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建管〔 2002〕587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 (水务 )厅 (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 (水务 )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 利 部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规定》 (水利部第 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 )和国家有关规定 ,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的特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 )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国家和水利部对项
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如若分标,各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