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
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 预防起重机械事故, 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 特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
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
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 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
二、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安全操作证 ;
三、 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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