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 编号:CEL 030—2016
家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
质检总局第 3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仅使用城镇燃气的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
5.23 kW 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源效率标识 (以下简称标识) 的使用、
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在移动的运输交通工具中使用的燃气灶具。
本规则所指燃气是指 GB/T 13611《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
规定的燃气。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66 mm,宽度为 45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 ) ,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热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