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1996 年 8 月 6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
过)
根据 1997 年 9 月 24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2 年 1 月 2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设工程经营活动当事
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对建设工程实施阶段,从报建、勘察,设
计、 施工、设备采购、竣工验收以及保修全过程中的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建
设工程经营活动及其场所。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