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制度 HX-GS-32 版次: B
一.动火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等工具进行的作业;
3.烧、烤、煨管线、锤击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工具、电器等;
5.机动(电动)车辆进入发包人有防火要求的生产区和罐区。
二.动火审批要求
1.施工现场的需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2.动火许可证必须提前申请,一级动火应在五天前提出,二级动火应在二
天前提出,三级动火应在一天前提出。
3.动火部位、监护人及灭火器必须到位,必须有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
4.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手续,一级动火由单位主管防火负责人填写,向上级
主管及所在地消防部门审查; 二级动火由负责人填写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三
级动火由班组填写, 报项目管理部施工负责人审批。 具体的手续,也可以参照动
火施工所在地或发包人的要求执行。
5.一张动火证只限一处用火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