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内建工〔2011〕434 号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
费用定额》税金税率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 2010〕98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调整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 2011〕25
号)精神,全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单位和个人实
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缴费税税额的 2%。为此,经测算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 2009 年联合发布实施的《内蒙古
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的税金税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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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税金税率表
地区 市区 县城(镇) 城镇以外
调整前税率( %) 3.44 3.38 3.25
调整后税率( %) 3.48 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