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经县宏泰煤业宏泰煤矿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
(编号: HTMY/ZD-2016-36 )
荥经县宏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矿办)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煤矿安全监
察条例》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切实规范事故报告与事故责任追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事故报告规定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调度室报告,矿
井调度电话: 8000,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电话后立即按照事故汇报
程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2、按照煤矿事故的分级,发生一般事故以上的单位负责人接到
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