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文件 —39
连云港正宏船务有限公司
39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
1.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 以下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 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以下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 ) 的实施,规定公司和船舶申
请审核发证的条件,规范航运公司及相关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和被审核方的权
利、责任和义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依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对其适用的船舶及公司进行的审
核发证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机构、授权或认可的其他机构为审核发证机构,按照主管机关确定
的审核发证权限范围开展相应的审核发证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