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
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
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
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
筑施工企业。
第四条 信用考核坚持 “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
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
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
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
计。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