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电力生产和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民所有的已建或在建的
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
施,下同)。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
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
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
设施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公安
部门报告。
第五条 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
和协调 .
第六条 县以上各级电力主管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
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