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
和法制化, 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陕
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
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 10000 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
(一)低层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