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 根据《安全
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 20 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
(以下简称安全培训) 、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
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并
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安排从
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记录安全培
训考核情况。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