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摘抄
第四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质量检测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
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从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经
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相应资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
场。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负总责。 总监理工程师的变动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也不得委托他人
代行监理职责。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监理工程的实际,制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取样送检的见证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