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
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 《行
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
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
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
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 法定退休年龄 ;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
应特种作业的 器质性心脏病 、癫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