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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砌体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一) 基本规定
1. 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
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 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GB50203-2002规范表 3.0.2)
长度 L、宽度 B(m) 允许偏差( mm) 长度 L、宽度 B(m) 允许偏差( mm)
L(或 B)≤ 30 ±5 60<L(或 B)≤ 90 ±15
30<L(或 B)≤ 60 ±10 L(或 B)> 90 ±20
3.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 搭接长度
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