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
办法》
的实施意见
[ 建建监字第 21 号 ]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和 (监理
工程师资格考度和注册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办法》已经颁发 ,并分别于 1992
年 2月 1日和 1992年 7月 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两个办法 ,搞好监理单位的
资质管理工作 ,促进监理队伍的健康成长 ,推动建设监理事业的迅速发展 ,提出实施意
见如下。
一、监理单位的设立
审批监理单位的设立 ,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进行。既要根据监理事业发展的
实际需要 ,大力支持监理队伍的发展 ,又要从确保监理队伍的高素质和监理工作的高
水平出发 ,对队伍的发展进行宏观控制。对此 ,要注意做好三项工作 :
(一监理单位设立的资质审批。设立监理单位 ,由监理筹建单位填写监理单位设
立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