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93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 2011年 2月 16日国务院第 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7月 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域的公路保护工作 ;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 道、省道的保护职责,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 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