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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篇 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
3.1 基本规定
3.1.0.1 疏浚单位工程不划分分部工程及分项工程。 吹填围埝工程的分部工程、 分项
工程可按表 3.1.0.1 的规定划分,当工程内容与表列项目不一致时,可根据工程内容
进行调整。
吹填围埝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表 3.1.0.1
序号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1 基底 基床清淤等
2 埝身 抛石
3 倒滤层 倒滤层
3.1.0.2 基建性疏浚工程应按中部水域、边缘水域和边坡三部分进行质量检验。
3.1.0.3 基建性疏浚工程质量检验的依据应包括工程设计图、 竣工水深图和测量资料
等。局部补挖后补绘的竣工水深图的补绘部分不应超过图幅中测区总面积的 25%。补
绘部分超过图幅中测区总面积的 25%时,应对该图幅中的测区进行重测, 并应重新绘图。
3.1.0.4 基建性疏浚工程施工的最大超宽、最大超深不宜超过相应挖泥船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