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1 概述
1.1 为切实增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打
牢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社会基础,有效遏制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山西省消防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第 61 号令)等法
律、法规和规定,按照《山西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试行),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学生住宿床位在 1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和幼儿住宿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2 术语与定义:
2.1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2.2 火灾隐患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2.3 重大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