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
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2008,第 2.0.32 条,人员密集场所 ,指会议室、 观
众厅、 教室、公共浴室、餐厅、医院、商场、 托儿所和候车室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三条 (四),人员密集场所 ,是指公众聚集场所,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 食堂和集体宿舍 ,养老院,福利
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
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 员工集体宿舍 ,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的释义,从范围而言, 人员密集场所 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场所:
1) 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
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
所等。)
2)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