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根据公安部《建
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分离工作的决定》 (浙武消党〔 2001〕43号)、《关
于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复核的通知》 (浙公消〔 2003〕
146 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通知》 (浙公消
〔2003〕153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消防机构警务公开实施办
法〉的通知》(浙公消〔 2003〕178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
消防审验分离工作的决定》 (杭公消 〔2003〕139号)等文件精神及
有关建筑设计防火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本办法规定的审核管理范围
应按规范要求认真审核严格管理。
第三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初审、 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