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更好地聚集和发挥人才的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
向,政策合理引导的人才机制,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产业发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鼓励范围内、符合本规定
鼓励条件、 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管委会) 认定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在上述企业和机
构中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 【专项资金】开发区设立“泰达人才专项资金” ,用于支持和鼓励人才的引进、
培养和奖励。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扶持、资助和补贴,均在泰达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主管部门】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是执行本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实施
细则,落实本规定。
开发区财政局总体负责本规定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和兑现。
第五条 【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各类人才,先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