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
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
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
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实
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兴建、改造殡葬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
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市、县(区)殡
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负责殡葬管理日
常工作。土地、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林业、建设、环
保、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
葬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
他组织,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
事。
2 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编辑第五条 交通方便的地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