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通知
云国土资〔 2007〕63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通知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发〔 2006〕
10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
施细则》(云财建〔 2006〕659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的规定,矿产资源
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有偿使用费) 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现将有偿使
用费征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要求
1、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应认真学习和执行《办法》和《实施细则》 ,按照其中的
规定,结合本辖区优势矿种、采矿权设置、开采矿种的实际情况,对征收额进行
测算后,制定切实可行的征收计划(或实施方案) ,分批进行征收。
2、有效期内采矿权的有偿使用费分三年全面征收到位。 2